2003年上半年,在中国大陆,催眠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几乎没有正式的催眠师,此时,在某种机缘的引导下,我对催眠产生强烈兴趣,并且从此开始,我一直致力于催眠技术的学习、研究、应用与传播工作。
2003年10月,我从台湾引进师资,请来了一位知名的催眠师,开始筹备中国大陆第一届“美国NGH催眠治疗师证照班”;并于2004年2月,成功举办了中国大陆第一届相对正规的催眠治疗师训练课程,从此,国内才有了第一批国际催眠治疗师。也正是从那时起,我对催眠的兴趣越来越浓。于是,继续研究和学习了台湾其他几个流派的催眠技术、以及来自美国的各个不同流派的催眠模式,最后发现由理查·班得勒和约翰·葛瑞德所传播的“米尔顿·艾瑞克森的催眠模式”是迄今为止理论体系最完善、操作技术最灵活丰富、治疗理论最坚实的催眠模式。从此,我便开始专心深入的研究艾瑞克森的催眠模式,在过去2年多的时间里,本人研究了大量的有关“艾瑞克森催眠模式”的资料,并进行了丰富的临床试验,并且实验结果证明此技术是如此有效,而且只要你具备一定的条件,经过此技术的训练,每个人都可以掌握该技术,并且获得类似的结果;就好象学习开车一样,只要身体条件合格,经过适当的训练,勤加练习,每个人都可以学会开车;从本质上来看,学习催眠术与学习开车或骑自行车并无二致。
在我深入研究艾瑞克森催眠模式的过程中,发现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与传统催眠存在很大的差异,下面我将从理论架构、诱导技巧、治疗理论、治疗技巧等方面来作详细分析:
1、从理论基础来看,传统催眠模式的要旨是“放松、深呼吸、想像、暗示”,而只通过这样简单的诱导程序,有相当比例的人无法进入催眠状态,或者进入的深度有限。而艾瑞克森催眠模式则具备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在这个体系里面,引入了疆域、地图、表象系统、神经表象程式、后设模式等概念,其中表象系统是这个体系的基础,以表象系统来描述人类的经验与行为,并且深入剖析,在催眠诱导过程中,当事人的经验在表象系统层面会发生哪些变化。这样,就会让催眠师非常明确的知道,催眠诱导究竟需要做什么。人们将从周围的世界所获得的感官经验,经过后设模式的处理之后,制作成自身的心灵地图,在此,地图与由经验所构成的原始的疆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地图不等于疆域;做这样的区分有一个特别的好处,就是让催眠师能够有效识别当事人的世界模式,并加以呼应和诱导,从而能够更快的进入催眠状态或进入更深的催眠状态。而在传统催眠里,根本没有这样的概念,更不会做这样的区分。
2、从诱导过程来看,在传统催眠模式中,催眠师往往是直接给予当事人一些命令,要求当事人去做一些行为,比如:要求当事人让手臂漂浮起来、让眼皮粘在一起睁不开、让当事人忘记某个数字或名字、看见幻觉等,而如果当事人做不到,或者因为抗拒而不去做,则表示催眠失败;这基本上只是一种单向的信息传输。而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里,催眠师将自己定位为当事人的“回馈器”的角色,在催眠师的输入和输出管道系统与当事人输入和输出管道系统之间形成一个“呼应回馈环”,催眠师呼应当事人的经验,并给予适当的引导,然后当事人会做出某种反应,当事人的任何行为反应都是下一步诱导的阶梯,这个“呼应回馈环”会一直不停的运转,直到达到催眠师期望的目标为止;所以,根本没有所谓“失败”,只有回馈。因此,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催眠师的感官洞察力训练是一个人能否成为一位优秀的催眠师的关键,催眠师必须敏锐的侦测当事人语言和非语言的回馈,以作为下一步诱导的基础。而传统催眠里,根本就没有人注意这些问题。
3、在传统催眠中,有所谓的“敏感度”的概念,认为只有敏感度够好的人,才可以被催眠或进行催眠治疗。而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根本没有敏感度这一说,其实,“敏感度”只是使用同一种诱导方式对一群人进行测试,所获得的统计结果而已;对一群人使用同样的诱导方法,自然只有一小部分人能进入催眠状态,那是正常的。而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没有敏感度的概念,在此,要求催眠师尊重每个人的独特性,要求催眠师去观察别人的反应,配合不同的行为来提供适合当事人反应的内容,只要催眠师的技巧训练得足够娴熟,那么每个人都能进入入神状态,从而进行催眠治疗或是其他的工作。事实上,人们无法进人催眠的障碍,并非肇因于遗传,也没有哪些人就是不行之说。事实上,每个人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催眠,他的障碍在于没有人真正注意到它;因为,人们的心理状态一直都在不断地改变之中。
4、从催眠诱导的语言结构来看,传统催眠都是直接给予命令,哪怕是那些所谓“温和式”的催眠师,他们的诱导指令也都是直接命令,比如要求当事人让手臂漂浮起来、让眼皮粘在一起睁不开、让当事人忘记某个数字或名字、看见幻觉等,都是直接要求当事人去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传统催眠的这些命令形式不像是“暗示”,反而比较像是“明示”。而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大量使用暧昧、次要包含结构、假定模式、情态操作者、否定式命令、类比标记等模式隐秘地给当事人下达命令,在当事人的意识听起来,根本不是在命令他去做某种行为,但其潜意识会自动地去执行被要求的行为,从而,达到让当事人不会也无法抗拒的效果。另外,还大量运用简单连接、暗含役使、因果关系、读心模式、概括参考指标、删除、选择性限制违背、名词化、转移引申搜寻、非特定动词等这些特别的语言形态,有效的呼应和引导当事人的经验,给予当事人足够的空间去解读其自身的资源,并做出最适合其潜意识需要的选择。另外,“艾瑞克森催眠模式”要求催眠师训练自己精确的使用语言的能力,精确的控制自己的语言,以有效的诱导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反应。正如理查·班得勒和约翰·葛瑞德所说的,“维吉尼亚·萨提耳的语言很精准,而米尔顿·艾瑞克森的语言更精准,以至于他能精确地运用语言诱导出他所需要的任何反应。”米尔顿模式正是让我们训练自己的精确地使用语言的能力的工具。然而,在传统催眠中,却没有任何系统的训练语言的模式。
5、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针对人类的左右脑的功能不同,做了相应的区分。这样做有一个特别的好处,可以让催眠师针对左右脑分别给予不同的指令和引导,针对语言脑(一般右撇子的人是在左半脑,左撇子反之),运用上述第4条中所述的各种语言模式,给予干扰并加以利用和诱导;针对图象脑(一般右撇子的人是在右半脑,左撇子反之),则运用一些特别的方式加以介入和利用,从而达到深入诱导的效果(事实上,在深度催眠状态下,当事人都是运用图象脑在工作)。而在传统催眠模式中,也没有这样的区分。
6、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还有一个特别的工具就是策略,也叫神经表象程式。在神经生理层面上,神经表象程式表现为一条神经细胞连接回路——即神经网络;而在行为层面上,神经表象程式则是控制当事人某种行为反应模式的基础,有效的识别、解读神经表象程式,可以让催眠师/沟通者有效的呼应和引导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而且在诱导的过程中,也只需要给予当事人形式上的指令,即可达成良好的效果。还有,针对适应不良的行为反应模式,只需要改变当事人的神经表象程式,即可达到期望的目的——快速而深远的改变。而在传统催眠中,没有这样的区分,传统催眠师也不具备识别它的能力,因此不论催眠诱导还是治疗的过程,都只能在内容上打转。
7、在对于抗拒型当事人的处理方式上,“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与传统催眠中存在显著的不同。在从事催眠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些个案,他们嘴里说的和他们内心实际所想的可能并不相符;比如有些人嘴里会说很想被催眠,心里却在想——我倒要看看你是不是真能把我催眠了,也就是在抗拒催眠师,表里不一;或者,还有一些情形,当事人并非要存心跟催眠师对抗,但他的意识和潜意识却表达不同的意思,甚至连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面对这样的情形,在传统催眠中,催眠师会往往说当事人抗拒、或还没准备好、或者敏感度不够之类的话,或者终止催眠;而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催眠师可以运用C手段同时以语言和非语言的信息同时跟当事人的意识和潜意识沟通,从而对当事人的意识和潜意识进行同步的呼应和诱导——这就是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的“双重沟通”技术。
8、在催眠的深度的判断标准上,“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与传统催眠也存在一些差异。在传统催眠中,一般以眼皮胶粘现象为进入第一级催眠的特征,以手臂僵直作为进入第二级催眠的特征,以全身肌肉僵直作为第三级催眠的特征,以数字障碍和痛觉丧失为第四级催眠的特征,以正性幻觉为进入第五级催眠的特征,以负性幻觉为进入第六级催眠的特征。但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不做这样的区分,因为有些人甚至能进入深度的梦游入神状态,但就是无法获得眼皮胶粘或者手臂僵直的反应。相反,以当事人的某些生理上的潜意识反应来判定当事人是否进入了入神状态、以及进入的深度,并以此作为催眠诱导的指示器;以当事人能否回应“会话假定”的语言型态,来确定当事人是真的进入了深度入神状态还是假装的(在团体催眠时,有些人会有表演的欲望,若不具备这种判定能力,催眠师可能会被当事人欺骗了)。
9、从治疗的目的来看,传统催眠模式则大多是以帮助当事人自我觉悟为治疗目标。传统催眠治疗的目的是要让当事人“了解问题的根源,以及深藏的内在意义”,治疗结束时,也许是病人真正领悟的时候,但问题是,就算觉悟了,而如果他们的潜意识没有足够幸运,没有去自动发展新的选择和行为,那么他们还是不能应付这个世界,因此,他们还是无法摆脱过去的痛苦或不良行为的困扰,还是不能让自己快乐。而艾瑞克森催眠模式是以协助当事人发展新的行为、获得新的选择,摆脱造成当事人痛苦的反应,从而获得快乐为治疗目标。
而且,在协助当事人自我觉悟的过程中,势必会牵涉到对过去痛苦经历的回溯,如果过去的痛苦经历曾给当事人带来过巨大的痛苦,则可能会造成他精神崩溃;事实上,我曾亲眼见过传统催眠师对当事人进行催眠回溯而导致精神病发作的例子。而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很多问题都不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回溯,而且就算需要回溯,也只需要对整个四觉经验中的某些部分进行回溯,这样可以确保当事人安全、有效地面对过去的痛苦经历,并获得新的反应。
10、从治疗形式上来看,传统催眠模式是在内容上下功夫,催眠师必须详细了解病人的问题所在,对传统催眠师而言,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大部分的病人一坐下来,就详尽且冗长地叙述他们问题的所在,及发生原因,还有这些问题如何地对他们的生活产生影响,说完之后,在催眠过程中,在当事人的一些症结之处,催眠师还必须在更进一步去了解当事人所经历的细节;因此,传统催眠师经常需要定期清理自己,将当事人倾吐的负面信息清除掉,以免被当事人的负面信息所催眠了。而“艾瑞克森催眠模式”则是在形式上(结构上)做工作,在大部分情况下,催眠师不需要了解问题内容的细节,只需加强注意他们做什么,而不需要太注意他们说他们做什么,目的只是要识别造成问题的神经表象程式,在发展新选择、新行为的时候,也只是给予形式上的引导,完全不需要去了解具体的内容,这样会避免很多麻烦,而且改变的效果比较好、速度也会比较快。
11、比较特别的一点是,在运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进行催眠治疗时,大部分情况下,可以采用无内容诊疗,这么做有一些特别的好处。在课程现场催眠治疗示范时,无内容的催眠疗法可将学员所有的注意力固定在治疗过程中的步骤上,而让他们无法去了解造成当事人问题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从而减少很多干扰;另一方面,无内容诊疗还可以避免催眠师加入自身的价值判断,给治疗造成干扰。还有一点,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暴露隐私的风险,从而避免让当事人感到尴尬。而传统催眠治疗时,催眠师都必须详细了解当事人问题的具体内容。
12、比较有效用的一个特色是,在“艾瑞克森催眠治疗模式”中,有一个特别的程序叫“未来模拟”。这个步骤能够确保在催眠室内达成的改变,能够在现实生活中确实生效。而在传统催眠或是成功学训练班里,是没有这样的程序的,我们常常听见有人说自己参加一个训练班,当时改变了,效果很好,可是回到现实生活中后,不久就又回到了原点,就是这个原因。
13、关于心理问题的本质,传统催眠往往会用一些“宗教、气功、神秘学、生死学”等领域里的某些说法,以“负面能量”来形容当事人问题的根源;并主张催眠师也必须要多加自我“修炼”,提升自身的“能量”,方可有效对付病人的“负面能量”。而“艾瑞克森催眠模式”是从来不会这样形容病人的心理问题的。其实,“心理问题”的本质也只是某些行为反应方式而已,只不过那些被社会界定为“有问题”的行为,在人类社会这个大环境里,在面对某些情境的时候,不能获得社会所公认的理想的结果,因而会被界定为“有问题”,但就本质而言,这个“问题行为”也是当事人在过去某些情境的刺激之下,其潜意识学会的某种行为反应而已,跟大家学会走路、说话、骑自行车的过程并无二致;因此,所有的行为——不论是“正常行为”还是“问题行为”都是一个人的潜意识的优秀学习能力所获得的结果。假如社会文化改变了,把某种目前认为“正常”的行为改定为“问题行为”,那么它就成了问题行为;而把某种目前认为“有问题”的行为改定为“正常行为”,那么它就是正常行为。例如,假如某人有某种喝血的行为反应,通常在一般人类社会文化里,会被界定为“有问题”,而在非洲有个地区存在着某种特别的文化,当地的人习惯于每天早上起来聚在一起“小酌一杯血”。
14、改变与痛苦的关系。不论传统催眠还是传统心理咨询,都将改变(心理障碍治疗、不良的行为习惯的改变)与痛苦、金钱、漫长的时间划上等号,这是由于他们对心理问题的本质、治疗目标的定位以及他们的治疗形式所造成的结果。然而,在“艾瑞克森催眠模式”里,改变是可以无痛苦的、非常快速的完成的。因为,真正决定一个人行为改变与否的部分,是他的潜意识,而痛苦是发生在意识层面的东西,而且潜意识学习新的行为也是非常快速的。事实上,花1小时治疗恐惧症比花1年治疗它要来得容易得多;艾瑞克森曾经用一句话改变了一个少年囚犯的行为,而该囚犯之前被一位精神科医学博士治疗了几个月仍未奏效。
15、最后补充一点,“艾瑞克森催眠模式”中的很多语言模式都可以直接应用于日常生活沟通中,达到诱导行为反应,改善沟通关系的效果。而传统催眠则一般必须在“催眠椅”上进行仪式化的诱导。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细节上的差异,限于篇幅,就不再一一讨论了。
国际艾瑞克森催眠学院 黄雄斌 老师
2006年6月 谨致于 上海